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55號
原 告 曾天成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劉福成(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8日本院
100年度訴字第1155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代表人「田志城」,應更正為「劉福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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