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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39號
原 告 蕭美珠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瑋如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本法稱修正行政訴訟法者,指民國100 年11月1 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條及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又100 年12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函定修正行政訴訟法自101年9月6日施行。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劉 穎 怡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 倩 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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