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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49號
原 告 擁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明潔(董事長)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保基(主任委員)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繫屬於本院,且於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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