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1,簡,602,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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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02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戴桂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被 告 溫武英即溫婦產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因屬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被告住所地為新竹市,依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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