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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詹敍虹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3日101 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詹敘虹」,應更正為「詹敍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101 年9 月13日101 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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