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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陽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弼龔 會計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陳錫霖(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被上訴人代表人陳錫霖承受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案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條前段足參。
被上訴人新任代表人陳錫霖於101 年8 月23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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