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1,簡,33,201209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秀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銓敘部間優惠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8 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00033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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