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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48號
原 告 廖文欽(即德豐牧場)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聰賢(縣長)住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訴訟代理人 李俊星
葉青峯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5 月18日繫屬於本院,於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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