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1,簡,445,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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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45號
原 告 家饌餐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家馨(董事)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 律師
吳雅筠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林奇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 律師
蔡嘉恩 律師
謝閔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中華民國(下同)100 年11月23日總統公布修正行政訴訟
法(下稱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而修正行政訴訟法,業經司法院以100 年12月26日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函定自101 年9 月6 日施行。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6 月22日繫屬於本院,於101 年9 月6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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