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1,聲,58,201209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詹敍虹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3日101 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詹敘虹」,應更正為「詹敍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101 年9 月13日101 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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