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1,聲,98,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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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代 表 人 蔡孟良
相 對 人 溫勝方(更名前為溫勝淓)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100 年11月23日修正,101 年9 月6 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依前開規定,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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