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原 告 韓兆華
被 告 嘉義縣社會局
代 表 人 翁章梁(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設於嘉義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