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4號
抗 告 人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董翔龍(司令)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原告陳一青之繼承人)陳政融、陳政
錡、劉純樺間退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8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44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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