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2,訴,1367,2015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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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67號
抗 告 人 彭耀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等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 月28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367號裁定表示不服,視同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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