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2,訴,1756,2014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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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6號
抗 告 人 賴維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有關請求發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0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756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於103 年12月9 日所提出再審之訴狀對上開未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部分,應係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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