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2,訴,911,2014120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1號
原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鴻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許献進律師
孫珮瑾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張雨新律師
參 加 人 李蕙萱等100人(詳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102年
度訴字第91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 李蕙萱等101 人」應更正為「參加人 李蕙萱等100 人」;
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倒數第4行及第點倒數第3 行所載「、鄭蔡桂」應予刪除;
附表編號101 鄭蔡桂部分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民國103 年5 月15日102 年度訴字第911 號判決中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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