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2,訴,595,201503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王昀涵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政中
何美嬋
被 告 臺北市立實踐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王博弘(校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代 表 人 湯志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詹淑惠
何佩璇
蔡曉青
被 告 蘇碧燕
王博弘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
被 告 謝麗華
丁亞雯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2日本院
102 年度訴字第595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王致中」,應更正為「王政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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