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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6號
抗 告 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聲請抗告(聲請人雖於書狀上記載「再審暨聲請」,惟聲請人於103年11月17日遞狀至本院時,上開案件尚未確定,其意應係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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