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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49號
原 告 鈞霈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淑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 律師
林立婷 律師
楊育靜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陳威仁(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江羚弘
賀宜芝
葛廣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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