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更一,99,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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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99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楊敦元 律師
沈妍伶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古沼格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利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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