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48號
抗 告 人 廖學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外交部間有關領事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4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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