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1249,2014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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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49號
原 告 林柏宏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林育丞 律師
黃昱中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卓伯源(縣長)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林昕蓉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土地重劃事件,不服被告102 年8 月14日府地價字第1020246103號函,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設於彰化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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