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1676,201512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76號
原 告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吉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建至 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秀明(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孫綺君(兼送達代收人)
劉錦智
劉栖榮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76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第1項所載「……(含罰鍰臺台幣伍拾萬元),均撤銷。」
,應更正為「……(含罰鍰新臺幣伍拾萬元),均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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