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0號
原 告 嚴華勝
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碧桃
黃詩晴
陳世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業經本院於103年11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3年1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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