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 告 郭嘉呈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陳雄文(部長)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劉有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工會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3 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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