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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江茂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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