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66號
抗告人 郭宗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晉任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735 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以103 年度再字第66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抗告人嗣於104年1 月6 日提出行政訴訟再審上訴狀,表示不服本院「違法裁定移轉」,並聲明廢棄本院上開裁定,應認其係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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