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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71號
抗 告 人 陳韻琪
上列抗告人因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1月28日103 年度再字第7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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