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救,65,201411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65號
抗 告 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11月17日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00065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徐 瑞 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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