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聲,94,2014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通榮(市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事件,聲請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提出合於程式之聲請狀,茲檢附書狀參考格式,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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