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聲再,18,2014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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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即 聲 請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1日本院103 年度聲再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103 年11月17日所提再審暨聲請狀,係就上開裁定表示不服,視同提出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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