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6號
原 告 江和錫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羅瑩雪(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雯華
李易臻(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2日院臺訴字第103013533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於103 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4 年1 月6 日上午10時0 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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