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1125,20150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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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即輔助參加人 李恒隆
上列聲請參加人因原告羅淑蕾與被告經濟部有關公司法事件,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參加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許 瑞 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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