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1375,2015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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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75號
上訴人 王滋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8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7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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