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1964,201512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64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詣惟(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何俊彥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96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貫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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