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45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台灣護樹協會
代 表 人 吳仁邦
抗 告 人 台灣生態學會
代 表 人 楊國禎
抗 告 人 臺中市原鄉文化協會
代 表 人 葉明福
抗 告 人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
代 表 人 謝文綺
抗 告 人 楊國禎
張美惠
蔡智豪
江慶洲
鄭于容
許心欣
白環禎
林昀萱
林碧如
林芬雅
林進彬
林靜
林子正
林美麗
洪敏烈
蔡嘉玲
洪國翔
洪淳萍
李碧玲
陳文忠
劉曜華
上二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104 年度停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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