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停,45,2015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45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台灣護樹協會
代 表 人 吳仁邦
抗 告 人 台灣生態學會
代 表 人 楊國禎
抗 告 人 臺中市原鄉文化協會
代 表 人 葉明福
抗 告 人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
代 表 人 謝文綺
抗 告 人 楊國禎
張美惠
蔡智豪
江慶洲
鄭于容
許心欣
白環禎
林昀萱
林碧如
林芬雅
林進彬
林靜
林子正
林美麗
洪敏烈
蔡嘉玲
洪國翔
洪淳萍
李碧玲
陳文忠
劉曜華
上二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104 年度停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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