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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號
抗 告 人 彭耀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97號裁定表示不服,視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104 年12月9 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104 年12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繳費期限至104 年12月23日止,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繳費及臨櫃查詢清單為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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