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更二,114,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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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二字第114號
抗 告 人 何伊莉 (即原被告李傅安怡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原告國防部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本院104年度訴更二字第114號承受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如抗告逾期,則裁定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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