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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18號
抗 告 人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玉珍(董事)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1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4 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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