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348,201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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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淺田雅司(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 律師
林靖苹 律師
詹傑翔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陳雄文(部長)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劉有志 律師
參 加 人 彭 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材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彭材主張,依據原告於民國100 年10月15日張貼關於員工調薪方式之公告,理應於每年以新台幣1,300 元為級距受有調薪,但其自100 年至102 年皆未獲調薪,明顯是原告針對參加人所作之不當勞動行為,向被告申請勞動裁決,經被告以103 年勞裁字第31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確認相對人於103 年7 月未對申請人彭材調整薪資,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相對人應於本裁決書送達7 日內,給予申請人彭材一個級距以上之薪資調整,並溯及於103 年度7 月起生效。」

等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裁決決定。

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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