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603,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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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3號
原 告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泰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惠明(會計師)
林瑞彬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 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定於104 年11月12日(星期四)下午3 時15分於本院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於104 年11月5 日之前具狀敘明華亞(開曼)公司之清算基準日為何日?其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何日?及提示華亞(開曼)公司經由清算人檢查、監察人審查及股東會承認暨提報之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等清算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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