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停,49,2015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Axel Martinez(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吳雅貞 律師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趙興華(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9日本院
104 年度停字第4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理由欄三所載「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應更正為「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交通部交訴字第1041300368號」,應更正為「交通部交訴字第104130036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停字第4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理由欄三之記載,原記載「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交通部交訴字第1041300368號」,經本院查證結果,係為誤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交通部交訴字第1041300369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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