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周國在
周武欽
周美霞
劉崇堅
賴思堯
曾郁文
蘇哲璋
羅蔡春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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