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全,87,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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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關媺媺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代 表 人 郭旭崧

上列當事人間陞遷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係指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之變更,嗣後權利人雖經確定得行使其權利,亦無從實現或雖非不能實現,但其實現極為困難者而言。

故若公法上之權利,其現狀不致變更,或雖可能變更,但其變更對聲請人行使該權利無影響者,則其假處分之聲請,即不應准許。

另依同法第302條準用同法第297條關於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之規定,假處分請求及原因,應釋明之;

且按行政訴訟法第301條,此項釋明,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又按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保全強制執行及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同法第2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8 年來,已連續填報單位異動意願書、申辦依專長異動,惟主祕無故監禁聲請人在無業務相關單位之職場霸凌,違反法治及人權。

㈡甄審委員與參加甄審人員間有裙帶關係,有直/間接利益衝突。

㈢主秘20多年前以薦派專員甫任佔8 職等,後以營養師專技轉任事務官,卻將無業務相關以高考分發有博士資格之聲請人列於主秘轄下,以達不陞遷行政處分之不公等語,請求相對人暫停辦理104 年6 月起「研究檢驗中心及疫苗血清中心」「副研究員、技正」3個職缺之甄審作業。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暫停辦理104 年6 月起「研究檢驗中心及疫苗血清中心」「副研究員、技正」3 個職缺之甄審作業,惟聲請人並未就相對人倘不暫停辦理「副研究員、技正」3 個職缺之甄審作業,將有何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性等法定要件,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且聲請人對於假處分請求及原因,負有釋明之責任,除有特別情事,亦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業如前述,應認聲請人就假處分原因之釋明,尚有不足。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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