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3號
再審聲請人 王超群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裁字第1758號裁定及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679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