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再,23,201508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23號
抗 告 人 王滋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 日本院104 年度再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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