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救,42,2015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42號
抗 告 人 陳昱元 送達處所: 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4日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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