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簡上,89,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吳宇森即吳健昆
被 上訴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8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簡更字第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 、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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