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31,201510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豪漢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文宗(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航港局間有關損失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原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6,000 元,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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