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596,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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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96號
原 告 新旺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文忠(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趙興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材忠
王馨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路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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